《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十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企业要有效避免该法律规定带来的风险,应当弄清以下几个问题
来源:环评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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