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出台的法律定义
1.固体废物
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经无害化加工处理,并且符合强制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或者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程序认定为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除外。
根据污染特性,固体废物可分为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一般固体废物的主要来源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2.危险废物
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的特性常见有五种,分别为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生物毒性等)、腐蚀性、易燃性、感染性、化学反应性,具有一种或几种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二、固废和危废的范围
1.固体废物的范围
主要分为工业固体废物、矿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固体废物、放射性废物和非常规来源固体废物。而按照固体废物产生的原因,也可将其分为四类:
(一)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是在工业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排入环境的各种废渣、污泥、粉尘等;
(二)危险固体废物,危险固体废物特指有害废物,具有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传染性、毒性、放射性等特性,产生于各种有危险废物产物的生产企业;
(三)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四)城市生活垃圾,城市工业废渣指工业生产过程排出的采矿废石,选矿尾矿、燃料废渣、冶炼及化工过程废渣等。固体废物是环境的污染源,除了直接污染外,还经常以水、大气和土壤为媒介污染环境。
2.危险废物的范围
(一)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废物类:化工反应废物类,医疗医药废物类,有色金属废物类,石棉废物类,废活性炭类,表面处理废物类。
废液类:化工废液类,废酸液类,废碱液类,重金属废液类,废油、废焦油。
废产品原料类:废化工产品,废医药产品,废农药产品,废电池产品,废包装产品。
污泥类:金属污泥类,化工污泥类,农药污泥类,表面处理污泥类。
粉尘类:有色金属粉尘类,化工粉尘类,石棉粉尘类,焚烧飞灰。
(二)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经省级环保部门组织认定的。
(三)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
(四)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
(五)生活垃圾中的废药品及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包装物,废胶片、废相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氧化汞电池,电子类危险废物等除收集过程外,集中收集后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六)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经环保部门组织认定的固体和液体废物。
三、区别
1.在涵盖范围上不同:危废是固废的一种。在科学分类中,固废包含危废,处置要遵循《固废法》。
2.对环境及人体的危害上不同:相对来说,固废危害性小,有的可以直接被分解。危废危害大,往往能致人死亡。环境遭危废破坏后恢复难度大。
3.在处理方法上不同:一般固废可以通过常规的分解、焚烧、填埋等方式处理,并且不会产生毒化影响;而危废则是必须要实施无害化处理才可以,例如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则需要将废矿物油经沉降槽沉降、过滤后打入原料贮罐,再由原料贮罐打入蒸馏釜,升温回流,控制温度,塔顶蒸馏出的产物经白土吸附后便为产品白油,釜底的废料送焚烧处理。
4.在处理成本上不同:一般固废处理成本较低,对处理企业的相关要求也没有那么严格;而危废的无害化处理成本比较高,并且一定要找具有专业处理资质的危废处理企业。
四、危废如何储存
危险废物不同于一般的固体废物,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因此,要对危险废物实行重点控制和严格管理。危险废物的环境污染防治包括产生、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几个环节,必须要根据其特性,采取“因废制宜、分类控制”的污染防治原则。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依其危险特性的不同而分为不同的种类,如毒性(含急性毒性、浸出毒性等) 、易燃性、腐蚀性、传染性、反应性等。
因此,对于不同种类的危险废物,必须根据其特性,实施适合其特性的污染防治要求,采取不同的污染防治措施,即采取“因废制宜,分类控制”的污染防治原则。
如果对性质相异的各类危险废物均采取相同的污染防治措施,则不仅不能有效控制污染,反而可能会扩大或加重污染危害。
企业作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等标准规范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运行和管理阶段有效管控环境风险。
五、法律依据
(一)《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定义,“危险废物贮存指危险废物再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前的存放行为。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
(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三)企业未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四)企业不处置或不规范处置危险废物的,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企业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企业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者承担;拒不承担代为处置费用的,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危险废物处置平台)